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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武洪与张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洪,张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1120号原告:王武洪,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金宝,男,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原告王武洪诉被告张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武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宝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武洪诉称:张金宝系广德县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月28日,张金宝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向王武洪借款13万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分四年还清,每年归还总额的四分之一。后张金宝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张金宝立即归还全部借款13万元;张金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金宝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张金宝因经营需要立据向王武洪借款1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分四年还清,每年归还总额的四分之一。借条上注明“定于4年还清”。后张金宝一直未归还借款。为此,王武洪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王武洪向法庭提举的借条、以及王武洪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张金宝立据向王武洪借款,张金宝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归还借款。张金宝逾期一直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现王武洪主张张金宝归还全部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宝欠原告王武洪借款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金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