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振鹏故意伤害罪,刘振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609号罪犯刘振鹏,男,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振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作出(2005)佛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8月23日被投入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0年6月28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6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振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