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蒲正元与被告付文林、付文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正元,付文林,付文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蒲正元,男。委托代理人罗清会,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文林,男。被告付文雪,女。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汪荣,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彦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正元诉被告付文林、付文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正元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正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蒲正元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