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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牌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牌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黄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陆启杰审 判 员  李冠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