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牌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牌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黄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陆启杰审 判 员 李冠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