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牟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林卫红、孙彦庆与华鸿良、杨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卫红,孙彦庆,华鸿良,杨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林卫红,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原告孙彦庆,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鸿良,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被告杨娟,女,1984年8月3日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卫红、孙彦庆与被告华鸿良、杨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卫红、孙彦庆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卫红、孙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林卫红、孙彦庆负担。审 判 长  周文中审 判 员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其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