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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建俊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358号罪犯张建俊,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鸠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张建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俊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于2011年9月11日与同犯发生矛盾,被扣改造分2分,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俊在服刑期间,曾获表扬奖励一次,因违纪被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又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俊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