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都江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吕钧与刘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钧,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王X钧,男,1970年10月18日,汉族,住都江堰市。被告刘X,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钧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钧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X钧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福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