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危华斌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华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刑初字第003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危华斌,男,1993年9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晓红,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495461。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4)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华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危华斌及辩护人李晓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危华斌经与吸毒人员徐某电话联系欲购毒品冰毒5克后,同日2时许,被告人危华斌到重庆市巴南区新起点酒店楼下,以1600元的价格将净重4.96克冰毒贩卖给徐某,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吸毒人员徐某身上搜出冰毒4.96克,从被告人危华斌身上搜出毒资16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色电子秤一个,其身上搜出冰毒13包3.73克。经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危华斌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危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手机一部;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危华斌的供述;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前科材料;毒品、毒资及照片;通话清单;当面取样、清点、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危华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6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华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危华斌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危华斌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危华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危华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69克予以没收;银色电子秤一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毒品、银色电子秤现存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倪 伟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