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5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洪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洪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5090号罪犯孙洪龙,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洪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洪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洪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孙洪龙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洪龙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林金林审判员 蔡能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