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徐海芳与熊平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芳,熊平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徐海芳,个体工商户。被告熊平初,从事建筑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芳诉被告熊平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芳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芳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海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永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