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威海首威钢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11)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首威钢材有限公司,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首威钢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提字第26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