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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胜、刘忠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士胜,刘忠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大连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潘小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臣芳,住大连市。被告李士胜,住大连市。被告刘忠臣,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胜、刘忠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