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胜、刘忠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士胜,刘忠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大连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潘小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臣芳,住大连市。被告李士胜,住大连市。被告刘忠臣,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胜、刘忠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