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诉蔡永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蔡永泉,宋丰龙,上海巨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永泉,*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丰龙,*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巨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羊焕发审 判 员 丁 慧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