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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陈崇汉、肖成兰、李大强与张善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崇汉,肖成兰,李大强,张善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陈崇汉。申请执行人肖成兰。申请执行人李大强。被执行人张善欢。陈崇汉、肖成兰、李大强与张善欢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善欢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崇汉、肖成兰赔偿葬费2800.5元,向李大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1914.55元。本案由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茂中法执字笫14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县银行、车管、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电法执字第1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朱文虹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