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25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郭之波与訾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波,訾民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2502-2号原告:郭之波,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魏林军,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訾民富,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波与被告訾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波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之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民币3175元,由原告郭之波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