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峄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章幸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幸福,陈虎,刘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峄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章幸福,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虎,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园园,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虎、刘园园位于峄城区滨河花园小区X期X栋X单元X层X户(房权证号为峄字第XXXXXXXX**号)房产。经山东龙头拍卖公司两次拍卖后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底价375870元的价格进行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虎、刘园园位于峄城区滨河花园小区X期X栋X单元X层X户(房权证号为峄字第XXXXXXXXX**号)房产,以拍卖保留底价37587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其他诉讼费费用2560元,公告费3020元,评估费5000元,执行费3150元,偿还银行抵押贷款216978.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章幸福抵偿其借款140091.2元。该套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章幸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卫兵审判员 王大宪审判员 刘晓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