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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广民初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顾国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顾国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广民初字第0373号原告: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99号B座4层。法定代表人雷圣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雄。被告:顾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国芬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顾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