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牟卫刚等与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卫刚,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陵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牟卫刚(等三十位),男,住山东省陵县城区。被执行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卫刚(等三十位)与被执行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陵劳人仲案字(2013)第05-021、022-0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