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阙少双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阙少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阙少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阙少双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唐山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证明,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工程为府西里(新野四季公寓一期工程)招标,中标人为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人不是本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据此驳回原告阙少双的起诉。阙少双上诉称,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指令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设立的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府西里新野蓝郡住宅小区工程项目部于2011年5月15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案被告明确,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适格被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