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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梨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春志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志,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梨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王春志,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XXX,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志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志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王春志负担337.5元,退回原告王春志337.5元。审判员  王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