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黄翠莲与黎进华、谢彩萍、尹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84号原告:黄翠莲,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龚伟斌、潘家慧,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黎进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谢彩平,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尹赞清,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莲诉被告黎进华、谢彩平、尹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黄翠莲于2014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翠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5元,由原告黄翠莲负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