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民事赵金霞等申请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金霞,张贺强,张雪,赵志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赵金霞,女,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审原告:张贺强,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审原告:张雪,女,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审被告:赵志刚,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审原告赵金霞、张贺强、张雪与原审被告赵志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了(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调解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因本案在调解过程中重要事实未查清,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审判长 于大民审判员 王德山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籍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