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知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江苏梅杰雅服饰有限公司与谢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梅杰雅服饰有限公司,谢辉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知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江苏梅杰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琴东存。法定代表人江惠中,董事长。被告谢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梅杰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梅杰雅服饰有限公司以暂时无法提供谢辉的具体地址、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梅杰雅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梅杰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63元,由原告江苏梅杰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