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行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美花申请执行肖世森婚姻家庭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美花,肖世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柯美花,女,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肖世森,男,住址大田县。申请执行人柯美花申请执行肖世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1)大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世森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美花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世森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子女抚养费合计人民币2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4月11日,被执行人肖世森交款8000元,余款13500元被执行人肖世森于2014年5月6日主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大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