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撒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撒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926号原告撒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19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8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撒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撒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撒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飞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