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黄礼╳、黄志╳与黄全╳、李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礼X,黄志X,黄全X,李香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黄礼X。申请执行人黄志X。被执行人黄全X。被执行人李香X。申请执行人黄礼X、黄志X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崇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黄全X、李香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开通1.6米宽的通道口,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邀请大新县榄圩乡政府领导、乡国土所所长、乡司法所所长、榄圩乡新球村委会主任及新球村陇念屯屯长等到现场监督执行,依照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崇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拆除被执行人黄全X、李香X在其屋前相邻通道上堆放的石块,开通1.6米宽的通道口给申请执行人黄礼X、黄志X户通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崇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定全审 判 员 凌其伟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