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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02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XX与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02806号原告XX,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号楼*单元***号,居民。被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孟家北100米。法定代表人:赵杰,职务: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XX与被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68元,减半收取4434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长  赵文侠审判员  赵 晔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