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02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XX与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02806号原告XX,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号楼*单元***号,居民。被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孟家北100米。法定代表人:赵杰,职务: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XX与被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68元,减半收取4434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长 赵文侠审判员 赵 晔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