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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0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玉华与被告王士端、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华,王士端,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0947号原告:徐玉华,女。被告:王士端,男。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华与被告王士端、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展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士端、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华撤回对被告王士端、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