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余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行初字第2号原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广平镇万宅村10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86084-9。法定代表人,张澄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芳榴,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24幢,组织机构代码:00372896-1。法定代表人曹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传强,男,1972年7月4日出生。第三人余文化,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原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4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指定审理的请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三行辖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问题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此,原告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问题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启谊审 判 员 林华杉人民陪审员 苏启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书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