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陈国光、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陈国光,何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文彪。被告陈国光。被告何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光、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4元,因撤诉减半征收507元,由原告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 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芷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