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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陈国光、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陈国光,何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文彪。被告陈国光。被告何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光、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4元,因撤诉减半征收507元,由原告南充天赋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 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芷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