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鼓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鼓初字第73号原告葛某某,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滕某某,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兰州公交五公司职员,住址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