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高云与张鹏玉、吴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张鹏玉,吴明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山民初字第828号原告:高云,居民。委托代理人:侯波,汉族。被告:张鹏玉,居民。被告:吴明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诉被告张鹏玉、吴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云负担。审 判 长 秦显峰审 判 员 张玉东人民陪审员 刘开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