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山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高云与张鹏玉、吴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张鹏玉,吴明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山民初字第828号原告:高云,居民。委托代理人:侯波,汉族。被告:张鹏玉,居民。被告:吴明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诉被告张鹏玉、吴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云负担。审 判 长  秦显峰审 判 员  张玉东人民陪审员  刘开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