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振安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由坤与王淑芹赠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坤,王淑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振安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由坤,女。法定代理人王金燕(原告由坤母亲),女。委托代理人曹长胜,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淑芹,女。委托代理人黄云庆,男。委托代理人蔡颖,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由坤诉被告王淑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金燕承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胜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