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蒋家满与花兵、曹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家满,花兵,曹兴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蒋家满。被告:花兵。被告:曹兴莲,系花兵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家满与被告花兵、曹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蒋家满提供的花兵、曹兴莲住址无法向花兵、曹兴莲送达诉状和开庭传票。蒋家满表示其不能提供花兵、曹兴莲的具体住址,并表示同意本院驳回其对花兵、曹兴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蒋家满不能提供被告花兵、曹兴莲准确的送达住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蒋家满仍不能补充材料,致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送达的责任在蒋家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蒋家满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家满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依法退给原告蒋家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春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