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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万年与被执行人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年,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杨万年,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人。被执行人:姚军,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和盛镇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其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军无存款,其名下有货车一辆(质押于杨万年家)。申请人杨万年于2014年5月27日申请我院查封、拍卖姚军所有的车辆以实现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姚军所有的货车,查封期限为6个月。该车辆由杨万年保管,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保管期间发生的有关车辆损失,由保管人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复宗审判员  郑克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