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民初字第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初字第03561号原告唐×,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张×,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维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