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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柳育斌诉陈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育斌,陈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柳育斌,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延生,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育斌与被执行人陈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3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