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李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362号罪犯李轶,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李轶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李轶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轶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