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宏坤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被 告 人 付 宏 坤 犯 贩 卖 毒 品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合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宏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1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4)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宏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千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宏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付宏坤在合浦县廉州镇出租屋内,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将1.1克毒品氯胺酮抛售给吸毒人员徐某某时被抓获,并当场在付宏坤住房内查获毒品氯胺酮11.7克和毒资70元。2013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付宏坤在上述地点,分别以人民币37元、50元的价格将2克氯胺酮抛售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和庞某某时被抓获,并当场缴获未卖出的毒品氯胺酮8克。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宏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宏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付宏坤在合浦县廉州镇出租屋内,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将1.1克毒品氯胺酮抛售给吸毒人员徐某某时被抓获,并当场在付宏坤住房内查获毒品氯胺酮11.7克和毒资70元。2013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付宏坤在合浦县廉州镇出租房内,分别以人民币37元、50元的价格将2克氯胺酮抛售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和庞某某时被抓获,并当场缴获未出售的毒品氯胺酮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宏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和庞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付宏坤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毒品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宏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宏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宏宽人民陪审员 罗兰伦人民陪审员 罗承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泰美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