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壶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壶关县龙泉镇南关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壶关县龙泉镇南关村民委员会,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壶民初字第3号原告壶关县龙泉镇南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某,任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飞,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南关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壶关县龙泉镇南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壶关县龙泉镇南关村民委员会以与被告李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壶关县龙泉镇南关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壶关县龙泉镇南关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王庆菲审 判 员 孙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玉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