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刑监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成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陇刑监执字第144号罪犯张成龙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现在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加刑罚金3000元(已交),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7日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现余刑1年11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表扬2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分11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三课”学习中,能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该犯在劳动改造中,成绩突出,该犯虽然患有疾病,但能克服自身困难,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该犯在年度连续考核中,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形。2013年11月12日经武都监狱委托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对张成龙的精神状态与服刑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甘天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112649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成龙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发作期,无服刑能力,并建议监护治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教育成绩单,3.罪犯病残鉴定表。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因该犯系生活难以自理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且确有实际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杨 劼审判员 陈 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张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