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邹殿忠与高新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殿忠,高新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邹殿忠。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高新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武邑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夷县建设西路**号。负责人周冬起,人保财险武邑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发表代理意见,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于2014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殿忠诉被告高新来、人保财险武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殿忠以其已与被告高新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殿忠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邹殿忠负担。审判员 刘忠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三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