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广新故意伤害罪,张广新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450号罪犯张广新,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2006)淮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广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广新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08年11月1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9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张广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广新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广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广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