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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凯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芜湖市凯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北京东路。被执行人芜湖市凯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北路路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凯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