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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2014-489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玉林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厦门玉林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玉林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笑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玉林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9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已没在经营,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9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唐雪阳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