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诉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1122-1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某,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