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法民执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学勤与被执行人周从信房地产开发经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勤,周从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执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勤,男,汉族,1950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周从信,男,汉族,1936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法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从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从信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62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