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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林辉春、陈正枚与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春,陈正枚,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林辉春。申请执行人陈正枚。被执行人何明。申请执行人林辉春、陈正枚与被执行人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茂中法民三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明应向申请执行人林辉春、陈正枚赔偿1011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32元。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14年3月25日移送强制执行,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何明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电法执字第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朱文虹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思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