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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审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159)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钟永能,林荣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执审字第159号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钟永能。被执行人林荣连。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永能、林荣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6日以被执行人钟永能、林荣连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武计生征决字(2013)第1031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钟永能、林荣连征收社会抚养费52368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3)第1031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钟永能、林荣连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3)第1031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钟永能、林荣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钟永能、林荣连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向本院执行庭缴纳社会抚养费52368元;三、被执行人钟永能、林荣连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林权斌审判员  钟晓青审判员  林丽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