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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民一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福利、柴三妮与王计军、郭东敏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东敏,赵福利,柴三妮,王计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一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东敏,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宏万,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利,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三妮,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百龙、郭凌利,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计军,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解放区。赵福利、柴三妮与王计军、郭东敏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赵福利、柴三妮于2013年10月22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解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郭东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东敏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东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东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39元,减半收取为4219元,由郭东敏承担。本裁定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柳代审判员  董翠果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搜索“”